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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ry59当共同购买物品是与普通物品捆绑销售时
[ 阿农 发表于 2008-6-24 7:58:00 ]

像消防服务这种物品是独立的共同购买物品,但如前文所述的教育中就隐含有“公共治安”、“降低交易费用的道德与基本素质”等共同购买物品,这些共同购买物品必须与作为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普通物品——比如学会某种职业技能,必须与“降低交易费用的道德与基本素质”——比如“识字”——捆绑在一起(以下称为“捆绑物”)才能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买方垄断者的政府,其行为是怎样的呢?以“识字”为例,它与“打字技术”捆绑在一起,构成一种“打字员职业技能教育”这样的产品。其中,“识字”是一种“共同购买物品”——全体居民为了降低交易费用都需要它,社会为了降低这种物品的购买过程中的协商费用,把这个物品的购买决策权委托给政府机构的官员,官员依据法律程序作为独家垄断者购买这种物品,但“打字技术”是普通物品,通常有很多买家。而另一方面,捆绑物的供给方可能是垄断者,也可能存在多家竞争。

为方便起见,用符号A表示捆绑物,并且A=A1+A2,其中,A1代表捆绑物中的普通物品,A2代表捆绑物中的“共同购买物品”。根据假说Ⅱ,A2由政府统一购买然后免费让国民消费,这样就可以降低协商费用。不妨记政府对A2的需求为 A带来的免费A2的数量记为,若 ,则政府出资购买差额t= 。当t0时,政府需求获得了满足,所以这时政府不干预市场的运作。但是,当t0时,政府需求未获得满足,所以这时政府要采取行动。对此,我们必须区不同的情况讨论之。

1、当A的供给方只有一家的时候,市场是一个变异的卖方垄断市场[1]。之所以称之为“变异的”,理由是这个市场虽然只有一个卖家,买家很多,但捆绑物A中的A2却只有政府一个买家。问题是,这个“垄断”的买家是夹在众多的竞争买家之间的,这种特征会对政府和消费者的行为产生什么影响吗?

按照2.3小节中的第1点的逻辑,当市场只有一家买家和一家卖家时,必然两家合一。所以,政府作为垄断买家必然与垄断卖家合二为一。换言之,政府必然出资给捆绑物的供给方,并以出资者(股东)的身份对捆绑物的供给者实施种种约束,规定生产的捆绑物中的“共同购买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其目的是为了更便宜地获得更多的A2。另外,政府为了增加A的产量以便更多地带来免费的A2,喜欢通过价格管制降低A的价格使得A的产量增加[2]。这就是为什么对于垄断物品,政府一方面进行价格管制,另一方面又给予垄断者进行补贴的原因。事实上,补贴是作为入股生产A2而增加的股金。这个解释有一个明确的可观测含义:由于这一情形下的补贴是增加股金,于是这种补贴必然与购买不同,购买必然与购买量挂钩,而入股的股金是不会与购买量挂钩的。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是这一类型的代表。凡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官商勾结”,都在一定程度上含有此种情形,因而当补贴发生时,必然含义某种“增加股金”的性质。



[1] 传统的垄断理论中,垄断者的行为导致了一个“黑三角”的效率损失,由此推出政府需要干预。但这个逻辑隐含的一个假设是“凡是低效率的事情,政府就必然干预”。本文认为“低效率”是一个难以观测的条件,由此很难推出可证伪的理论假说出来。由于这个缺陷,本文不采用这种传统的分析。关于对这个传统分析框架的批评,请参看张五常的论述(见参考文献[10])。

[2] 只有在卖方垄断的情形下才能通过价格管制降低价格的方式来增加供给量,而当卖方存在竞争时,由于这里的A是买方竞争市场,所以,价格由市场均衡价格决定,价格管制只会导致A的实际价格以市场价格之外的形式上升,不可能增加A的产量,反而由于交易费用的增加而导致A的产量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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