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介绍的了两种计算GDP的方法,是分别从生产角度和购买的角度去衡量最终产品的总和,但你买东西的钱必然变成别人的收入,所以,我们还有一种计算GDP的方法——收入法。
人们的收入有各种各样的形式,这里常见的至少有两种:打工所获得的工资、做生意所获得的收入。前者比较简单,但后者就比较复杂。比如,我开了一家工厂生产面包,数据如下:
今年建造厂房支出20万元,这辆厂房预计可用10年。今年工厂的运营费用,包括工人的工资5万元,原材料(粮食)是从农民老张那里购买的,花费了8万元,交给政府税金2万元(政府用这些税金支付一个警察的工资,这个警察的任务就是保卫我的工厂的安全),我的工厂生产面包20万个,每个售价1元,为简便起见,我们假设面包都卖出去了(其实没有没出去,就看做工厂自己买下来了就可以了),今年销售面包的收入为20万元。请问,我今年的收入中应该有多少计入GDP?
假设这个社会就只有我的这家工厂,让我先用生产法计算GDP。显然,只有面包是最终产品,其他的产出,包括工人的劳务,农民老张的粮食,警察的劳务,等等,都是为生产面包的进行的一种中间性的投入,是中间产品。可见,用生产法计算,GDP就是20万元。
但如果从收入的角度计算,如何计算呢?现在,让我把整个的生产流程表述如下:
首先,农民老张生产了8万元的粮食(假设老张生产粮食时只投入劳动,没有投入其他要素),是一种“增加值”,是无中生有的,即原来没有的东西,是新增加出来的。
然后,我的工厂购买了上述总共15万元的产品和20万元的厂房(假设这厂房是从外国人那里买的——即出资请外国人建的),产出20万元的面包。这20万元的面包中有8万元不是新增加的,而是农民老张生产的粮食。真正增加的价值(增加值)只是12万元,这12万元由如下的人员创造的:
工人创造了5万元:体现为工资,是工人提供劳务的报酬;
警察创造了2万元:体现为税,是警察提供安全保护的报酬;
余下的5万元是谁什么呢?一部分是厂房的损耗——表现为折旧,另一部分是我的报酬——我的劳务和企业家才能的报酬,分别表现为我的工资和我的超额利润。如果假设厂房的损耗是均匀的,则采用直线折旧,每年就是2万元,则我的工资和超额利润合计就只有3万元了。
这样,我们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GDP等于增加值之和,即生产各种产品的增加值之和,这个例子里表现为生产粮食的增加值(8万元)和生产面包的增加值(12万元)之和。
第二,增加值由工资、利润、税金、折旧等部分构成,前三部者反映生产过程中不同的人的贡献,后者则是一种资产的转移。利润和折旧也可以合并为来自资本的收入。
三种计算GDP的方法中,消费法(其实应该称为购买法是更形象一些)在我们的逻辑体系里是比较有用的。这一点后面就很快会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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